产品描述: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很多时候,甲方之所以会拖欠工程款,是因为他也被更上一级的甲方拖欠了,或者说甲方以这样的借口,拖欠乙方的工程款,这就是俗称的“三角债”。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而很多时候,甲方之所以会拖欠工程款,是因为他也被更上一级的甲方拖欠了,或者说甲方以这样的借口,拖欠乙方的工程款,这就是俗称的“三角债”。
碰到三角债工程款时,乙方往往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找谁要钱。今天,建永工程款便结合最高院的裁判案例,简要分析一下如何催收三角债工程款的问题。
案例分享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773号
某政府所属机关单位与某投资集团达成协议,约定将机关单位发包的案涉旅游开发工程项目交由投资集团投资建设。协议达成后,投资集团遂联合多家公司一起成立了投资公司,然后以投资公司的名义与机关单位签订合同。
其后,投资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招投标,最终由某建工公司中标,但中标后,建工公司又以内部承包的名义将案涉工程交给某市政公司负责施工,因此,市政公司才是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
但在施工过程中,因为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被要求停止施工,多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投资公司遂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为尚有7000万工程款未支付。但核算之后,市政公司却一直没有真正拿到钱,最终,市政公司将投资公司、投资集团、机关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当地省高院。
当地省高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虽然建工公司与市政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是否属实尚不确定,但由于建工公司对市政公司自行主张工程款权利的行为并无异议,因此市政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由于本案的机关单位并不直接负责工程的实施,原则上,也不应直接对施工方承担付款责任。但本案中,投资公司已经发函机关单位,要求其直接向市政公司支付所欠款项,那么,可认为投资公司把自己对机关单位的债权转让给了市政公司,所以,机关单位需要在其欠付投资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市政公司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投资公司限期向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5700万元,机关单位限期支付1300万元。
最高院观点
一审判决后,机关单位不服,向最高院上诉二审,认为自己并非市政公司合同关系相对人,所以不应该承担对市政公司的付款责任。
最高院审查认为,虽然市政公司未与机关单位产生合同关系,但投资公司把自己对机关单位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市政公司,而且通知了机关单位,则机关单位应向市政公司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但最高院综合各方当事人证据,认定一审判决中关于机关单位所欠的工程款数额判定确系有误。遂重新认定了机关单位与投资公司各自应承担的付款责任,判决机关单位承担400万元,投资公司则承担6600万元。
结语
本案中,虽然最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重新认定了机关单位应承担的工程款数额,但结果还是很典型的,可供司法裁判参考,也给当事人打官司时如何处理三角债工程款问题提供了思路。
在实践中,施工人首先要认准一个原则: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即跟谁签订的合同,就应该找谁要钱。如果和自己签合同的甲方也被欠了钱,面对这样的三角债,那么就要看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比如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可以直接把更上一级的发包方或业主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所欠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自己无权直接向更上一级的发包方或业主方主张权利,那可以和自己的甲方达成一致,让他把工程款债权转让给自己,自己再进行起诉。